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324號
原   告  陳中坤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佑亮
訴訟代理人  謝政剛 律師
       林本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37
樓,有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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