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612號
原 告 卓春菊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李國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
9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肆紙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
以下合稱系爭本票),經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聲請
本票裁定,由本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5670號裁定獲准在
案,惟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如附表到期日起
算迄今已屆滿3年,被告於108年8月21日始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顯已罹於
時效,原告既已為時效抗辯,則被告所持系爭本票債權之
請求權應已歸於消滅而不存在。為此,爰提起本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之
陳述略以:系爭支票是一位林小姐交給我,該林小姐與我
有債權債務關係,所以讓我去索討系爭本票債權,而原告
有向林小姐借款24萬元,故系爭本票債權確實存在。又原
告搬家後,找不到人,該林小姐不懂法律,所以沒有中斷
時效事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
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之行為,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
本票債權之意思,為非訟事件,並非起訴,僅生上開民法
第129條第1項第1款因「請求」而中斷時效之效果,執
票人仍應於聲請本票裁定後6個月內起訴或開始執行行為
,始能保持時效中斷之效力,倘執票人於請求後6個月內
未開始強制執行或聲請強制執行,其因請求而中斷之時效
視為不中斷,時效期間應回復自本票到期日起算(最高法
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89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判決可
資參照)。次按消滅時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
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制執行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
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1623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
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是債權本身固然未消滅,但應
認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之「請求權
」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
資參照)。
二、查系爭本票為原告所簽發,而被告為系爭本票之執票人,
為兩造所不爭執。依系爭本票票面所載,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為90年1月10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
到期日為90年4月10日、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到期日為
90年3月10日、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
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而其發票
日為89年12月28日(該紙本票之發票日雖記載89年12月10
日,惟早於發票日89年12月28日之前,應視為無記載),
揆諸同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本票之權利,對本票
發票人,自到期日或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
而消滅,亦即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上權利,對原告已分
別於93年1月10日、93年4月10日、93年3月10日、92年
12月28日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縱被告於時效消滅後之
108年8月21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
108年9月10日以108年度司票字第5670號裁定准許,並
於108年11月1日確定在案,惟依前揭說明,已時效完成
之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仍不生中斷時效或重行起算時效
之問題。原告於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後,既已
提起本件訴訟主張時效抗辯,被告復自認無任何中斷時效
之事由(見本院卷第48頁),應認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
即歸於消滅而不存在。
三、綜上所述,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既因原告行使時效抗
辯權而歸於消滅。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請求
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欣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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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號│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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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年12月28日│60,000元│90年1月10日│TH0000000│9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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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年12月28日│60,000元│90年4月10日│TH0000000│90年4月10日│
├──┼──────┼─────┼──────┼─────┼──────┤
│3│89年12月28日│60,000元│90年3月10日│TH0000000│90年3月10日│
├──┼──────┼─────┼──────┼─────┼──────┤
│4│89年12月28日│60,000元│無記載│TH0000000│8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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