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連大公輪
法定代理人  連春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 連耀華
法定代理人  連秀雄
訴訟代理人  楊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944元【計算式:門牌號碼臺南
市柳營區小脚腿226之1號建物4樓之免稅現值1,884,800元×
(上訴人主張占用面積142.84平方公尺/4樓總面積773.76平方
公尺)≒347,9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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