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41號
原 告 呂永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化領袖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債權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