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918號反訴原告即上訴人鎮家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上訴人與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佳元廣告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貸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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