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967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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