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七號
原告佳元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鎮家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八萬七千五百八十三元,應繳裁判費九千六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八千六百九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