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8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鄭正福
被   告  江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556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4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據原告所提之
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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