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冠昱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伍拾參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參萬零參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劉以全法官吳金芳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