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乙○○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86年7月9日由第三人 曾月娥 、養父乙○○共同收養,養父乙○○已於97年8月7日死亡,因此聲請人於98年10月6日僅與第三人曾月娥終止收養關係,聲請人未繼承任何養父的遺產,本生家庭父母、手足均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終止收養書約、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修正後民法第1080條之
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86年7月9日與第三人曾月娥、養父乙○○成立收養關係,養父乙○○於97年8月7日死亡,聲請人於98年10月6日與第三人曾月娥終止收養關係,聲請人未繼承養父任何遺產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收養終止書約、同意書為證,復經聲請人到庭陳稱:「(為何辦理本件終止收養?)因我養父過世,我沒有跟養父母他們一起生活過,當初要從母姓,所以辦理本件收養,但是我從未與養父母同住。」「(收養人死亡時,是否有繼承遺產?)沒有。」等語綦詳,並經證人即被收養人之生父 陳松柏 到庭證述明確,堪信為真實。綜上所述,乙○○既已死亡年餘,聲請人未繼承其任何財產,且聲請人自幼由生父母扶養長大,其本生家庭之父母、手足復均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返回本家,足見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收養人乙○○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依法應許可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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