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毒聲重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重字第40號聲請人即受處分人 陳一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110年度毒抗字第1422號確定裁定(原審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85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880號),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受處分人陳一新(下稱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4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分人員依照「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綜合判斷結果,認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檢察官向南投地院聲請強制戒治,經該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85號裁定聲請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42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該裁定正本於同年月30日送達在法務部○○○○○○○(即該署臺中戒治分所)執行中之聲請人收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證核閱無誤。
㈡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依法應於上開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後30日
內,聲請重新審理,然聲請人遲至111年2月11日始具狀向法務部○○○○○○○提出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有卷附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重新審理狀暨其上所蓋臺中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戳可憑(本院卷第9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已逾得聲請重新審理之法定期間,且聲請人所述聲請理由,亦未敘及本案有知悉聲請事由在後,而得以實際知悉之日起算聲請重新審理期間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重新審理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