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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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毒抗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抗字第216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佩君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第一審裁定(原審案號:111年度毒聲字第22號,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戒字第5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民國109年11月18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變更適用觀察勒戒處遇之對象標準及頻率,為此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專家學者業已研議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就評分項目前科紀錄有行調整,並於110年3月26日生效。原裁定依修正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估抗告人即被告陳佩君(下稱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未能參考適用修正後之評估標準,恐有影響抗告人權益之虞;抗告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何以認定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抗告人於109年3月22日17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某友人住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由原審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36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抗告人於110年12月6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經該所專業醫師就抗告人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度進行評分之結果為:1.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合計為28分,2.臨床評估合計為32分,3.社會穩定度合計為5分。
上開評分之總分合計為65分(靜態因子共計50分,動態因子共計15分),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1年1月10日中女戒衛字第11112000050號函檢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為憑。
四、抗告意旨雖指摘原裁定係依修正前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估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影響抗告人之權益云云。然查,原審認定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所憑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係由法務部○○○○○○○○○○附設勒戒所依照110年3月26日新修正之評估標準表冊進行評估,抗告意旨指摘本件未依照新修正之評估標準表冊而為評估,顯有誤會。抗告意旨另謂抗告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何以認定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云云。惟查,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之保安處分,是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自非抗告人得以片面主張,而上開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出具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係該所具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之專家於抗告人在所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依其本職學識就抗告人之前科紀錄及行為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度等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係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且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自得資為判斷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又抗告人自109年3月23日先因另案入監服刑,再入勒戒處所執行本案觀察、勒戒,此段期間因處於國家公權力拘束之下,本無再取得毒品之可能,是其尿液採驗呈陰性反應,乃其人身自由遭受拘束使然,與其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斷,並無關連,抗告人以此主張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自不足取。
五、綜上,抗告人既經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表冊評估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審依前開規定,裁定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於法有據,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毒聲 字第 22 號(111.01.14)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 毒抗 字第 216 號裁定(111.03.1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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