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5日採尿時回溯26小時某時內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0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7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