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6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崔永憲即理格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