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0四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睿文
(選任辯護人 莊信泰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原審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三號」,誤載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