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指定共同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崔玲琦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