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青慧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劉安榕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