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芳選任辯護人謝新平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明芳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丁俊成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陳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