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六月六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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