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即26.15(占用土地面積)乘以46,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5,51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