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共同擔保地號○○○鄉○○段○○○○○○號與共同擔保建號○○○鄉○○段125建號,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供本院辦案之審核。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