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記載有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書狀及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2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內,並未詳實記載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