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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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39號抗告人即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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