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2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02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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