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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