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0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智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6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千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