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9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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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909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楊立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馬強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