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4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406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告 黃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768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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