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08號

原告 楊峻誠

被告AARONARONASILL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0年5月4日以110年度北小字第200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法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因誤按轉帳帳號而錯誤匯款25,000元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被告受領該款項並無法律上之原因,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是依上揭規定,以下僅就原告請求得否被告給付25,000元記載理由要領:

  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

  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

  存在者,亦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受領25,000元,係因其誤按轉帳帳號而錯誤匯款至系爭帳戶,此有匯款明細在卷可參(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002號卷,下稱北小卷第15頁)。又依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41850號函之銀行帳戶資料,可知系爭帳戶確實為被告所有。是原告因誤按轉帳帳號而錯誤匯款25,000元至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然被告並無受領該25,000元之法律上原因,自屬不當得利,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000元,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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