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建上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易字第22號上訴人覲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訴訟代理人 廖友吉 律師
李育錚 律師被上訴人力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1月2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