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楷 祐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楷祐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楷祐(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8年
1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8年1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