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一、台 魏榜首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延長羈押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466號抗告人魏榜首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1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榜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但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但書、第411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魏榜首不服原審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就其羈押期間自112年8月2日起,延長2月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172號),於112年8月7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丹靈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