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聲請人 陳奕勳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聲請人父親「 陳志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為「待業中正在找工作」。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0年9月起迄今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間及數額,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應說明目前係任職於何處?每月之實領薪資為何?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法院強制執行之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若聲請人目前無薪資收入,請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四)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五)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陳志忠、母親 曹慧萍 扶養費,且扶養義務人為2人,惟未記載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多少。應詳實陳報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多少,並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六)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