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0號抗告人即被告 魏榜首 選任辯護人 陳義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0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榜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魏榜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6日111年度訴字第240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所提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惟理由後補」等語,有抗告人於111年9月19日提出之書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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