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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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0號抗告人即被告 魏榜 首選任辯護人 陳義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0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魏榜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1年7月20日110年度訴字第240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然其抗告狀僅謂抗告理由後補,因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111年8月4日裁定通知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於111年8月10日送達與被告,有本院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三第157至159頁)。詎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抗告理由。依首開規定,其抗告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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