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796號抗告人即被告 魏榜首 原審選任辯護人 陳義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魏榜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第一審延長羈押及駁回停止羈押之聲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0號、111年度聲字第1263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未經原審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