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鄔文瑞指定辯護人陳意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653、763、1832、2185、2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鄔文瑞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鄔文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係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惟認若其出具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應足以確保其到案接受審判,無羈押之必要,然因被告覓保無著,為保全被告以利審判程序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3年3月14日起予以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3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