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李侑學 被告 李國安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審易字第4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