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林有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玄車業有限公司吳瑞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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