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立富 、 張耀夫 、 陳勁國 、 楊文興 及 潘昭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5,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惟本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並請提出被告李立富、張耀夫、陳勁國、楊文興及潘昭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