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5號債權人尊農水產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鄭羽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票號AF0000
000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7年1月2日,故本件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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