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36號聲明人 劉添來
劉志恒 劉蕙芳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劉何碧雲 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劉添來、劉志恒、劉蕙芳之印鑑證明,如聲明狀狀尾所蓋非印鑑章,應一併具狀補簽名或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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