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7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7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被告2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