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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