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上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易字第9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國際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7年7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33號),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萬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法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