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2年重上更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四號
上訴人Y○○
未○○酉○○
巳○戌○○ 黃仁麒 E○○I○○G○○
午○申○○k○○r○○s○○W○○S○○黃○○( 黃申貴 法定代理人 江麗碧 上訴人亥○○承受訴訟人 黃羅瑞壁
己○○○V○○寅○○○承受訴訟人宇○○○
X○○Z○○B○○T○○A○○子○○○承受訴訟人D○○
R○○H○○n○○F○○承受訴訟人e○○
O○○f○○P○○法定代理人j○○○承受訴訟人p○○訴訟代理人 張新申 承受訴訟人l○○
卯○○承受訴訟人辰○○
宙○○承受訴訟人L○○
M○○承受訴訟人i○○○
J○○C○○g○○承受訴訟人o○○
黃愛枝 K○○h○○○訴訟代理人Q○○承受訴訟人庚○○
癸○○○U○○t○○u○○w○○v○○q○○壬○○承受訴訟人甲○○
天○○戊○○丙○○丁○○c○○乙○○a○○承受訴訟人地○○
N○○玄○○d○○m○○b○○被上訴人丑○○
辛○○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㈡關於「 黃仁慶 於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仁慶於八十五年七月九日死亡」。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規定。
本院前開裁定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黃莉雲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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