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金門縣養護工程所法定代理人 董漢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號│││││││├─┼─────────┼─────┼──────┼─────┼─────┼─────┤│1│萬成營造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98年11月30日│200,000元│PQ0000000│金門縣養護│││法定代理人: 洪麗雯 │行金城分行││││工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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