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0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移送併案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537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