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及具狀補正所欲起訴之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實際
住居所,並檢附該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訴外人張
永富之繼承系統表,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尚未繳納,且其起訴狀
上當事人欄僅載以被告為「甲○○或 張永富 其他順位繼承人
」,顯未表明本件被告究係何人,是本院實難確定當事人之
身分,致本件訴訟無由進行。故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