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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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57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9年8月8日下午3時3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鎮○○路○○○號前,因紅燈停於路口,遭被
告駕駛車牌00-0000號車輛由後追撞,因被告未保持安全距離且
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原告受有支出修理費用新台幣7,000
元之損害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
行車執照、估價單、屏東縣恆春分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調取上開交通
事故調查閱宗核閱屬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99年11月
8日恆警交字第0990017356號函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天化